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有关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了《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通过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条例》等行政法规,《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编制。
三、编制原则
《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内容上以列表方式呈现,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明确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同时,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四、编制过程
《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的编制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经过前期认真调研,结合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工作实际,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编制、初审、论证,形成《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所属单位意见。
第一轮于2023年5月10日面向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共征集到修改建议198条,其中:疾控局1条,省监督中心124条,昆明市29条,楚雄州16条,大理州12条,普洱市7条,红河州3条,昭通市6条,其余州市及单位无修改建议。对《裁量规则(试行)》的修改建议共1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4条;不予采纳1条,关于“提升原创性和本土性”的建议,因没有实质性内容,未采纳;对《裁量基准(试行)》的修改建议共18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64条;不予采纳19条,主要是因为建议修改的内容无法律依据。
第二轮于2023年6月12日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7月12日,未征集到修改意见。
第三轮于2023年7月18—21日组织业内专家论证,从云南省卫生监督执法专家库中遴选了12名专家,对《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再次进行论证。经认真校对复核,12名专家对《裁量规则(试行)》无修改意见;对《裁量基准(试行)》提出167条修改建议,其中:医疗卫生专业54条,传染病防治专业14条,血液安全专业32条,中医药服务专业11条,妇幼健康专业9条,放射卫生专业4条,职业卫生专业37条,公共场所卫生专业3条,生活饮用水卫生专业2条,学校卫生专业0条,食品安全专业1条,均予以采纳。
第四轮于2023年7月31日组织省司法厅、省检察院、昆明医科大学和瑞阳律师事务所的五位行业外专家对《裁量规则(试行)》《裁量基准(试行)》进行再次论证。对《裁量规则(试行)》提出3条修改意见,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予采纳。对《裁量基准(试行)》提出7条修改意见,采纳5条,不予采纳2条,关于“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的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适用情形过于细化不利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不予采纳;关于“对基准的形式要素进行完善”,暨合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罚依据”两个栏目的建议,不方便使用,不予采纳。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再次进行复核,形成《裁量规则(试行)》《裁量基准(试行)》(送审稿),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18日经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委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2023年9月26日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栏,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云卫规〔2023〕5号)将《裁量规则(试行)》和《裁量基准(试行)》进行公布,同时印发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实施。
五、主要内容
《裁量规则(试行)》一共十六条,主要是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并对具体原则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新旧法律的适用原则;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说明理由,合议人员应在案件合议中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明确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任追究等。
《裁量基准(试行)》分11个专业编制,共有408项自由裁量事项,分别是:医疗卫生124项、传染病防治97项、血液安全41项、中医药服务11项、妇幼健康24项、放射卫生12项、职业卫生71项、公共场所卫生15项、生活饮用水卫生8项、学校卫生2项、食品安全3项。裁量基准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其中,综合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适用情形”划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四个档次。做到了依法合理量化罚款幅度,简化流程、明确条件、方便使用、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法治保障。
相关文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意见建议的公告
相关解读:
《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