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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8       浏览次数:

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了便于广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卫生健康委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编制、初审、论证,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反复修订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制定出台了《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编制的依据及原则

《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内容上以列表方式呈现,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同时,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了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了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三、主要内容

《裁量规则》一共十六条,主要是明确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并对具体原则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新旧法律的适用原则;明确行使裁量权需说明理由,合议人员应在案件合议中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明确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任追究等。

《裁量基准》分11个专业编制,共有408项裁量事项,分别是:医疗卫生124项、传染病防治97项、血液安全41项、中医药服务11项、妇幼健康24项、放射卫生12项、职业卫生71项、公共场所卫生15项、生活饮用水卫生8项、学校卫生2项、食品安全3项。裁量基准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其中,综合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适用情形”划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四个档次。做到了依法合理量化罚款幅度,简化流程、明确条件、方便使用、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相关文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的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