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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01 21:46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要求各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二、起草过程

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对标国家文件、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组织我省领域内有关专家开展座谈、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概括性条文,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等。第四条至第八条为附条件注册的核心条款,明确了医师应具备的条件、加注数量、办理部门、所需材料以及加注内容等。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为附条件注册的有关要求,包括执业管理、范围变更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职级晋升、处方权及注册时限等。第十五条明确了培训进修机构、业务考核机构管理要求。第十六条为施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为提升附条件注册工作的可操作性并确保附条件注册医师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实施办法》规定了加注医师需要提交的材料,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医师执业注销和重新执业的有关内容,明确医师应在满足条件的2年内提出加注申请,若超过时限要求的要重新完成进修考核。为便于医师申请和行政部门审核,我们制作了全省统一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

 

相关文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