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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十一

发布时间:2025-12-26 16:59       浏览次数:

案例 某理发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案情介绍: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理发店存放有肾上腺素、利多卡因等药品,手术刀片、可吸收缝线、缝合针、止血钳等医疗器械,以及客户服务登记本。经调查核实,该理发店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客户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给予该理发店没收违法所得8996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非法医疗美容较为隐蔽,多以私人微信等一对一的方式对顾客进行宣传和服务,并在住宿小区和私人住宅内提供服务,且个别美容技师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甚至是跨省服务,流动性和隐秘性极强,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部分群众对非法医疗美容危害认识不足,片面相信虚假宣传,就医安全意识不强,客观上给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提供了市场。大家在做医疗美容项目前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切实维护自身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