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建立官方平价月子中心(会所)的建议》(第824号)交我们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办发〔2025〕10号)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能职责,积极组织相关处室对建议内容认真研究,及时梳理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后保健服务及管理情况,研究推动母婴健康服务规范化发展的可行路径。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情况
关于月子中心(会所)管理部门多、监管责任分散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不同的月子中心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部分月子中心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中心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拟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近年来,按照部门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后医疗保健服务活动的监管,规范产后保健服务活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促进月子中心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是关于“制定监管标准和制度”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我省月子中心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制度。
二是关于“在三甲医院内或妇幼保健院内建立官方平价的月子中心(会所)”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支持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不断强化产后保健服务,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技术,加强母婴安全管理;我们将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相关医疗保健服务活动的监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