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9年,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实施了《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019〕4号)。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结合近年来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主体责任、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提升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和水平,2024年,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吸收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
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备案管理办法》共有五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和机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机构法律责任、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等。
第二章,备案的条件,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分类、机构备案条件、机构执行标准、主检医师条件、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条件和要求等。
第三章,备案的程序,包括备案时限、备案提供材料、受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备案变更程序及提供材料、备案公示、备案有效期、现场核查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监管责任部门、质量控制考核和上报、备案撤销条件、备案撤销程序、违法违规处理等。
第五章,附则,包括备案已过有效期的可提交申请、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备案条件。一是根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标准(2024版)》《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工作规范》要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考核的基本配置、人员配置、仪器设备配置、信息报告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等进行了补充完善,诊断医师由3名修改为至少1名。二是为进一步提高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准确性,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实验室检测项目质量水平,明确仅化学因素类理化检验项目可以委托给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放射因素类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能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检测。三是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自律和管理,对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定期更新,明确备案有效期为5年。
(二)优化外出服务备案。《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州市卫生健康委对申请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进行能力核查后备案,可以在全省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全面放宽了服务区域,减少了机构备案次数,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明确备案撤销条款。为实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良性发展,加强质控结果应用,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解决机构备案“只进不出”的问题,完善备案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补充完善了撤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有关条款。
(四)调整监督管理主体。按照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主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增加了疾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文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