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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十五

发布时间:2024-11-15 14:39       浏览次数:

案例 某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案情介绍:2023年7月5日,某省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数名工人正在进行PE、PPR、PVC管材生产,但公司未能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聚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聚氯乙烯树脂及碳酸钙粉尘,噪声及辅料中未能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职工40人,从事一线生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陶某某等19人。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5个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未按规定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3.在与陶某某等19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本人;4.未组织陶某某等19名生产一线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5.安排陶某某等1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某省卫生健康委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本案体现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员工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用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用普通劳动合同代替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合同,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劳动者长期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工作而没有做好防护,健康受到损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者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监管力度,将职业病危害申报、源头治理、监测预警、企业帮扶、健康企业、监督执法等紧密结合起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进而督促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生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