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清洁中心出厂配送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13日,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清洁中心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3月14日,执法人员查实某清洁中心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完成整改落实前不得对外配送消毒餐饮具。4月6日,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清洁中心整改期间仍然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举报人同时还提供了使用其消毒餐饮具的餐馆视频4份。执法人员立即再次对某清洁中心进行调查,查实该清洁中心在检验室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将未做出厂检验的餐饮具43箱配送给了5家餐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清洁中心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举报投诉引出的案件,是一起新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因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仍然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消毒餐饮具案例。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对管理者等相关生产人员进行询问时发现:该清洁中心新取得《营业执照》,才开始试机生产,对外配送消毒餐饮具均为推广试用,配送量较小,当事人对消毒餐饮具生产的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乏认识,当事人对消毒餐饮具生产配送理解为一般产品生产,有边生产边完善及处罚过就可以继续生产等不知法守法的认识。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开展普法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隐患及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同时从查处案件开始,就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现场指导生产车间整改,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流入餐饮市场。在案件查处中又两次联系上级监管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联合整改验收指导,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迅速落实整改。尽快恢复对外配送消毒餐饮具,减少了当事人的经营成本和损失,做到了执法与服务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