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县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及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介绍:2023年8月3日,某州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院未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2022年度校验的证明材料,未能出示李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等51名放射工作人员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证明材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继续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二是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未按规定组织51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该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同时对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予以注销,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并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院无异议,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提交了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相关材料,重新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组织51名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案于2023年9月8日结案。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及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案件,涉及两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实施是医疗机构合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前提。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就无法验证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条件,包括放射设备防护性能及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是否安全、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是否进行有效防护等,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才能维护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