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州某县某民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3年7月19日,某州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县某民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药房工作人员李某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独立开展处方(医嘱)调配等工作。2.化验室工作人员杨某未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任职资格开展临床检验技术工作并出具报告。3.安排护士白某、张某开展心电诊断工作。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长期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先后4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整改,该院及其代理律师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规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等为由,错误认为药学、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从事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可以不用取得相关资格,不予改正,并多次到某县卫生健康局阐述此类观点。直至2023年7月19日某州卫生健康委现场检查时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院使用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且该违法行为属屡教不改,经集体合议后,认定为情节严重,拟给予该院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该院申请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经陈述申辩复核及组织听证,均维持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州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某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民营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查阅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邀请法律顾问经过多次讨论,认为李某等人未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具备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该院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了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对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对日常监督检查中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暂缓校验或不予通过校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