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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9 14:17       浏览次数: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试行)》),为了便于广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精神,《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的原则,组织行业内专家编制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通过初审、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反复修订完善,并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出台了《减免责清单(试行)》。

二、编制的依据及原则

《减免责清单(试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力求通过实施签订承诺书、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纠错空间,帮助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公正、宽容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试行)》包括四个清单,分别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1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4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1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此清单包括3个专业11项不予处罚事项,分别为医疗卫生专业(3项)、职业卫生专业(6项)、公共场所卫生专业(2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符合具体适用情形,并可通过采取承诺制、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等方式规范或管理时,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加强行政指导,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措施,有利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和探索建立与新经济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档次,本身并未突破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此清单包括3个专业4项从轻处罚事项,分别是公共场所卫生专业(2项)、传染病防治专业(1项)、职业卫生专业(1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结合群众较为关注的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职业健康防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在维护执法严肃性的同时,对其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节,并符合具体适用情形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主体容错纠错空间,采取从轻的处罚,有利于减轻企业或经营者负担,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此清单包括1个公共场所卫生专业3项减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是针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较常见的违反管理性规定、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违法行为,且充分考虑主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当违法情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减轻条件或多个情节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选择减轻处罚,用较轻的处罚提醒行政相对人守法,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但行政执法应当以执行实体法的规定为一般情况,以减轻处罚为例外,法定处罚幅度不得随意减轻。做到减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并且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规定。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不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此清单包括传染病防治专业1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针对监管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时,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也坚守执法质量和安全底线,对于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推行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制度,由“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转变,更好地贯彻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减免责清单(试行)》是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法定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减免责清单(试行)》实行动态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减免责清单(试行)》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相关文件: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云南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减免责清单的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