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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7-05 16:25       浏览次数:

6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新闻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蒙冬梅:新修订的《条例》于2023年3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条例》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云南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保留《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突出了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增设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根据上位法规定,针对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结合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条例》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二)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据此,《条例》增加了中西医协同相关内容,重点对加强中西医协调创新、建立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提升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

(三)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这是在人大审议阶段调整的主要内容。不管从国家还是省级层面,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限制很多,立法调研中各方对此反映也很强烈。鉴于我省是中药材生产大省,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丰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对全国26个省份出台的中医药条例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多次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规定与省药监局沟通协调,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整后,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省中医药条例的此项规定充分肯定,认为这项规定为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中医医保政策是立法调研中反映最为集中、也是意见最大的问题。为此,《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医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得作出限制。

(五)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规范。我省新冠确诊患者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率达96.6%,结合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实际,对建立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审批通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充分体现云南中医药地方特色,发挥民族医药在解决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在《条例》中明晰了民族医药的内涵,细化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

(七)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针对我省部分综合医疗机构对中医发展重视不够、未设置中医床位或将中医床位挪用等问题,按照国家卫健委等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的内容予以明确。

另外,《条例》还结合我省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补充。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条例》的实施,是我省中医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条例》是我省依法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在中医药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条例》很好地遵循了中医药法、医师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发展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特别是中医药系统将认真按照省人大的部署要求,带头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核心内涵,充分利用中医药宣传日、中医药进基层进社区进家庭等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系统蔚然成风,积极推动营造全社会依法发展中医药的浓厚氛围。

二是严格依法推进中医药全面发展。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将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强省战略要求,将《条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中医药工作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发展中医药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立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传播中医药文化,大力宣传中医药健康知识,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三是积极配合开展好《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将积极推动各地、中医药工作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省人大,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适时对《条例》贯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推动解决,全力推动《条例》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好《条例》的法治保障作用。

省卫生健康委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全力推进中医药工作再出新成绩、再上新台阶,促进中医药在“健康云南”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更大力量。

精彩问答

云南日报记者:此次《条例》正式施行后,原来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请相关部门简要解读新条例与旧条例在具体内容方面的主要区别。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柴林军:主要区别一是立法依据变化。《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随即废止;《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是立法目的有所变化。《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主要是基于当时中医药发展实际情况,以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为目的,因此在名称中增加了“发展”二字,相关规定更多突出如何保护促进发展;《条例》结合目前中医药发展实际,既突出如何促进中医药发展,更强调如何规范中医药发展,加大了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是有关规定内容有所变化,主要有: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关系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明确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并对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增设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结合云南中药产业发展实际,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全产业链发展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对医师注册执业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医师法等规定,对中医医师使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纳入医师资格考核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按照国家新要求,删除了一技之长中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建立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审批通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扩大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对中医师承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应当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流派工作室建设,对名中医评选作为制度规定,激励中医药人员成长成才;对中医药开放发展和文化建设进行细化规定,结合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和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文化建设新要求,明确支持中医药开发发展,促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文物、古籍、医药名人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文化展示馆、养生文化体验馆、传习所、非遗工坊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述场所,推动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等;增加了促进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内容,结合健康产业发展新要求,支持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文化、旅游、体育休闲、食品、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壮大中医药健康旅游市场。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专门设有中药保护与发展章节,这方面有什么专门的考虑?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有效衔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其中也专设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二是基于我省中药产业发展需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药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

云南是中药资源大省,素有“药物宝库”、“药材之乡”、“生物基因宝库”等美誉,中药材资源种类、中药材种植面积居全国之首。但长期以来,中药资源优势并没有有效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当前,省委省政府将中药产业作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一大重点,进行了部署安排。《条例》及时跟进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上位法有关规定,对中药产业发展相关领域进行了规定,确保既落实了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又有效促进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如,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强省战略,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行业规划,协同推进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中药健康食品、特色康复产品、日化产品等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支持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等开发为医疗机构制剂等。

  

新华社记者:云南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资源丰富,随着条例出台,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切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蒙冬梅:《条例》第三条明确,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和扶持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对促进民族医药发展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在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医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民族民间医药古籍文献挖掘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民族药研究开发、民族医药文化传播等方面发力,全面推进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如,在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积极推进民族医药发展基础上,我省将推进建设云南民族医医院,重点支持以傣、彝、藏为代表的民族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研发,鼓励并依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加大民族民间医药古籍文献、单方验方、特色技术疗法的挖掘研究推广。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云南省中医药条例》的规定,中医服务不仅仅局限于中医医疗机构,而是覆盖到包括综合类、妇幼、专科、社区、乡镇等几乎所有类型和等级的医疗机构,请问这是基于哪方面的考虑?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中医药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因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诊疗方式灵活、费用相对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只有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正是基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落实中央、国家的决策部署,《条例》对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社区和乡镇医疗机构中医药资源配备,均进行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但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只规定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是否属于“有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小结

同志们,刚才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同志介绍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同志就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了说明和部署;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结合条例规定的内容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问题,有关领导和同志进行了认真解答。

会后希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条例》将会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为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稳步发展,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