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乡村医生无养老保险离岗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第268号)交由省卫生健康委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障,2014年,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我省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家严禁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38号),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的老年居民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二、关于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方面的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2020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提出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缴费档次标准,建立一次性趸缴机制,实现居民养老有保障。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