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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十七

发布时间:2023-11-15 15:30       浏览次数:

案例 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不锈钢储水水箱案

案情介绍:2022年9月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4名卫生监督员对某节能科技公司生产涉水产品的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实际生产地址变更后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M牌不锈钢水箱的违法事实。在对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掌握了变更生产地址后生产的不锈钢水箱成品数量,以及销售情况,发现在变更后的实际生产地址生产的2个不锈钢水箱成品未销售出去,该公司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在该节能科技公司实际生产地址变更前监督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已通知该公司如生产地址发生变更,需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才能投入生产,但该公司实际生产地址变动后一直没有申请变更办理新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该公司属知法违法,某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8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卫生监督员对辖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分类制度,对严格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率;对存在问题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查看生产企业整改情况,督促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进行立案查处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回访,了解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否及时办理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能一罚了之。在执法实践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变更申请产品品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情况非常普遍。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准备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对办理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存在困难和疑问的,还应对其进行指导和帮助,促使其依法依规开展涉水产品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