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州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对受检者、陪检者使用放射个人防护用品及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8日上午,某州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1.放射科对受检者石某进行腹部CT平扫加增强检查时,对石某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及机房内的陪检者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口腔科使用的口腔CT未经批准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并立案,2022年4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放射诊疗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2022年5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场取证的受检者及陪检者均未使用放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案件,对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规范放射许可、防护行为,切实保障受检者、陪检者的健康权益。如何有效地增强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意识、防护意识,一是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培训,落实相关措施;二是卫生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切实维护受检者健康权益;三是探索监督执法新模式,提高效率,妥善运用科技手段,在放射诊疗场所亮码公示设备许可、检测等情况;四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