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钛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案
案情介绍:2022年8月11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县某钛业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该公司现场出示了某县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与管理培训班回执,培训班回执显示参加培训人员为周某怡董事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张某彬。该公司现场出示了张某彬2022年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未能出示主要负责人周某怡2022年职业卫生培训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某县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与管理培训班签到册显示周某怡未参加培训及签到。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怡,周某怡承认已报名但实际未参加培训,经询问该公司文件签收人员刘某豪证明培训班仅有张某彬参加。某县某钛业有限公司未安排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7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2022年8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主动履行罚款,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案例。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做好服务与指导,确保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使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保证和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处罚用人单位时,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促进用人单位健康、良性发展。同时,用人单位自身要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守法经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