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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2-12-09 16:54       浏览次数:

案例5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5日至6日,某州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新材料公司(该公司系一家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2020年1月1日后入职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2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公告栏的行为 3.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检查,拒绝在调查提取的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4.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未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某州卫生健康委认为该公司的1、5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3、4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2、4两项违法行为,某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于2020年5月28日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截至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上述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80000元的行政处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主动整改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经复核调查后,该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州卫生健康委决定给予该公司1、5两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3、4两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上述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公司向某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某州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某州卫生健康委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事项,某州卫生健康委在催告无果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结案。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典型案例。从近几年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防治法》认知缺失,不知道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安排做职业健康检查;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等,通过本案,再次呼吁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充分了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合理佩戴防护用品用具,及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从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