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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十二

发布时间:2022-12-09 16:52       浏览次数:

案例4 某公司安排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4名粉尘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粉尘作业等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5日至2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对“某省某某矿建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三项违法行为:1.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粉尘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林XX等4人,未将其调离原粉尘作业岗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继续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在2020-2021年确诊林XX等4名职业病病人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某市卫生健康委认为该公司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给予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 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某市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自觉履行,并按期完成整改治理,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结案。

案件启示: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注意: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这里所说的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