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无障碍浏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十一

发布时间:2022-12-09 16:49       浏览次数:

案例3 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及产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5日,某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收到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协助办理投诉举报请函:其收到由“12345”政府热线(省政府交办件)转办的投诉,举报人邓某投诉其通过“某某精选APP”在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店铺名: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某某某净颜保湿面膜”,该公司在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其收到的面膜是“消”字号产品,故投诉该公司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经某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核实,认为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网店销售的“某某某净颜保湿面膜”产品,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备“消炎”功能,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二是该公司网店销售的 “某某某净颜保湿面膜”产品,是委托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按照《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GB15979 进行生产的以面膜为载体的抗抑菌制剂,但是该公司只有抗抑菌制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不能提供完整的“某某某净颜保湿抑菌液”面膜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了当事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某州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自觉履行,本案于2021年7月2日结案。

案件启示:该药业企业销售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标签说明书标注内容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消毒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产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灼伤、引起过敏、感染等情况;二是夸大宣传疗效的消毒产品(主要指消毒剂类),若当药品使用不仅没有治疗作用,反而贻误治疗时机,使病情加重。消毒产品关系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使生产销售更加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