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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十

发布时间:2022-12-09 16:47       浏览次数:

案例2 苏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1年2月10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信访件举报:信访人因腰椎疼痛到某县某村“苏某诊所”就诊,2月8日在苏某诊所打第三针时,出现异常疼痛,流鼻涕、眼泪等症状,第二天到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气胸。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实:苏某乡村医生离职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为邻居和村民开展诊疗活动。某县卫生健康局认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提出听证,某县卫生健康局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维持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苏某于2021年5月10日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案件启示:非法行医者开设的场所大都集中在外来务工人口较多的城乡接合部或者是修改为人口集聚的农村当中,这些非法行医场所相对于医院,不用排队、不用挂号且价格较便宜,在就诊时间上也比较自由,恰好能满足居住在此的有就医需求的人群,很大一部分群众就因为便利,往往忽略了就医风险,没有意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医者不具备行医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严重危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患者应前往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诊治,切勿病急乱投医,或者为了方便,而轻信那些无行医资质游医的游说或所谓的“神医”!应注意核实诊所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是否有执业资格,以得到正规治疗。同时也提醒患者,遇到无资质行医人员和机构,要及时举报,为共同治理出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