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医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参加某市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时发现:某医院未经备案,为8名患者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经调查核实后某市卫生健康委认为某医院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不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要求,擅自开展了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是实施8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诊疗活动时,未预备应对方案,无防范突发风险的措施,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2项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某医院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某市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医院于2021年3月2日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案件启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的重要事项,医疗技术具有专业性强、项目繁多、更新快的特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并完善实施医疗技术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医护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诊疗行为,重视各项医疗管理制度。作为普通公民,对发现的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