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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八

发布时间:2022-01-04 18:05       浏览次数:



案例:某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6月18日,某市卫生健康委3名卫生监督员在对A水工程公司涉水产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现场不能出示给水内涂白色复合钢管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公司生产的标识有“S市自来水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给水内涂白色复合钢管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该市卫生健康委认为A水工程公司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基于该公司无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并长时间销售,违法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按照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进行处罚,违法所得为82815.96元,3倍罚款为248447.88元,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A水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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