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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19 1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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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教育厅:

按照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鲁开红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寄宿制中小学设立校医的建议》

(第0138号)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我省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我委主要委托省监督中心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国家抽检、双随机抽检及专项检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我省开展了为期五年的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一是建立了卫生与教 育部门的联动机制与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信息,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联合检查,强化学校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了学校领导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认识。二是初步建立了学校卫生管理队伍。通过对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了学校卫生监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履行了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加大对学校的执法监督力度。四是增强了学校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活动。自 2017 年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救治工作。组织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学生常见病管理及学校卫生室、保健室设立运行等情况。

    二、关于中小学医务室和校医的有关工作情况

(一)积极拓宽渠道,缓解专职校医不足压力。2008 年,

省教育厅与原卫生厅联合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云卫发〔2008〕552 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辖区兼职校医,有条件的地区的兼职校医可在县及县以下的医院选派。城区兼职校医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机构提供,农村兼职校医由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提供。要求各地各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学校兼职校医的配备工作。兼职校医配备的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没有校医而导致学校卫生工作保障不力的工作困境。

(二)加大政策支持,推进农村学校保健室建设。2017 年 9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中,将推进农村中小学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贫困县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 600 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学生数不足 600 人的农村中小学,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儿童成长提供健康保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与教育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完善并建立健全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对接我省学校卫生、医务室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会同省教育厅进一步落实好《云南省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校医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的有关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持续督促属地抓好学校卫生的监督指导工作,认真做好各项抽查、双随机和专项检查工作,继续推进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同时,一如既往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