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共云南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效解决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存在的咨询解答不精准、办理程序不统一、形式要件不规范、信息推送不及时、备案条件难达标、登记备案难又少等问题,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进行正规备案,规范全省托育机构监管,提升全省托育机构服务质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健康委草拟了《实施细则》,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局、16个州、市卫生健康委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通过与中共云南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审定,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提交省卫生健康委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第24次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于2021年10月8日联合印发,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审批、登记和备案,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让更多家庭享受专业安全的高品质托育服务。到2021年底,全省托育机构数突破一百家,托位数达到47200个左右,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个;到2025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个,全省托位数达到14200个左右。
五、主要特点与亮点
《实施细则》共有十八条,坚持促进规范、有利发展,权力下放、县级为主,登记在先、备案后置,分类登记、归口备案的原则,以规范建设促进发展为根本、以解决实际困难问题为突破、以操作简便便民为初衷、以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为依据线条,主要为:
(一)明确了托育机构的登记机关及基本职责。备案机关和举办主体。《实施细则》明确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利性法人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举办托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登记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等。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规范了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名称、注册资金等基本要素。《实施细则》明确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参照同类型同规模同档次同区域幼儿园注册资本的标准执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数额,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按有关规定认缴。
(三)强调了卫健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主要职责。《实施细则》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担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拟办托育机构筹备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是否同意担任托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等。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办法、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样本。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内具有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资格或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拟办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流程、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等。
(四)突出托育机构取得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办程序要求。为解决当前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取得难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托育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托育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监督检查结果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提出了托育机构积极备案的鼓励措施和管理通则。《实施细则》明确鼓励托育机构积极备案,将依法依规完成备案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优先纳入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将托育机构备案纳入示范托育机构评选、托育机构先进单位评比等指标内容。
相关文件: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