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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五

发布时间:2021-12-17 18:12       浏览次数:

 

案例: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案

案情介绍:2020923日,某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组织某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存在运输新型冠状核酸检测咽拭子样本的行为未取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违法行为。

调查结束后,某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将该案移送某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某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以该行为违反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某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