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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四

发布时间:2021-12-17 18:11       浏览次数:

 

案例: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091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2名卫生监督员依法对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3个违法行为第一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第三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违法行为。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医院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鉴于该医院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该医院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