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信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夯实基层医疗基础 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的提案》(第120400212号),交由我们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近年来我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情况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进一步夯实。截至2020年底,在我省农村地区设有乡镇卫生院1372个、村卫生室13582个,达到了每个行政村建有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设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城市地区,全省共建有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心21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48个,不断优化居民“15分钟服务圈”。二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了2392台(套)DR、彩超、心电图机、全自动尿液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等设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置的短板进一步补齐;三是实施慢性病管理能力提升项目。截至2020年底,在乡镇卫生院建设796个慢病管理中心和493个心脑血管救治站,初步搭建了覆盖全省急性胸痛和脑卒中患者的一线快速救治网络,效果已初步显现。四是以“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为抓手,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工作。截至目前,全省累计达国家推荐标准机构47家,国家基本标准776家,41家通过社区医院验收。
(二)加强基层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培训项目。2018年起,每年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骨干全科医生、骨干乡村医生、骨干人员、护士、村卫生室人员和管理人员7898人进行培训,重点针对基层实际操作技能,适宜技术,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管理,中医药服务技术,常见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培训。二是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对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大专学历提升,乡村医生实施中专学历提升。三是加强基层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将乡镇卫生院院长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卫生健康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乡村医生培训。四是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薪酬激励机制。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业务收支有结余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的职工福利基金(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后,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分配时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
(三)借助社会力量支持基层服务能力提升。近年来,各届社会人士关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积极支持基层服务能力提升,根据基层短板及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帮助和支持。如2018年起爱心基金会支持乡村医生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和自身服务能力。2019年爱心组织支持我省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室建设;2020年爱心基金会组织“ 百人援滇”大型医疗援助公益活动,通过举办大型巡回义诊;捐赠救护车、医疗巡诊车、乡村医生巡诊包等医疗设备;捐建复明中心、乡镇急救室;免费实施白内障手术和培训基层医务人员等,促进基层服务能力提升。
二、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的打算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持续加大对基层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2016年以来,全省紧扣健康扶贫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和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全省88个贫困县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均达到贫困退出标准和巩固要求,贫困地区居民实现了基本医疗有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大幅改善,基本满足工作需求。目前制约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的短板主要是基层卫生人员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健康的需求,下步我委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一)重点方向。
一是继续实施基层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以“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级评审、社区医院建设和“一站一中心”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是加强基层薄弱科室和特色科室建设。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与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口腔科、康复科和眼科等薄弱科室建设。鼓励基层机构针对当地发病率较高的病种并结合自身资源条件,打造1-2个优质特色科室,拓展提升服务功能,提高基层机构资源利用率。
三是持续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文件精神,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优化职称评审制度、提升服务能力、落实生活补助政策、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二)主要措施。
一是合理规划,科学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认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鉴于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应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基层机构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健康服务的实际需求,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组织捐助等方式合理配置,尽可能避免因供需不匹配,造成设备闲置浪费。省级层面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基本配置标准。
二是分级负责,进一步落实好办医责任。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我委将认真贯彻《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一方面履行好拟订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评价工作责任;另一方面督促县级政府加大对当地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人才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短板弱项。
(三)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卫生健康事业。
我委始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捐赠行为一是应坚持公益原则,并严格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是应坚持无偿原则。捐赠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不得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不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不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行业数据及信息,不发生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情形。三是应坚持自愿原则。按照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由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并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捐赠程序方面,应在捐受双方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下,首先由捐赠人(机构)对捐赠事项、拟捐赠单位等提出捐赠意向,采取点对点对接的方式充分征求受捐单位意愿,受捐单位履行相关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同意受捐后实施捐赠。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对涉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捐受双方给予相关指导。
(四)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由省级部门联合制定一般性、特殊性医疗器械每年的维护费用标准的建议,经咨询相关部门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据《价格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设备类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设备维护费(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员培训费等)由相关经营者自主制定。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卫生健康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