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乡村基层卫生投入的建议》(第0205号),交由省卫生健康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政策层面解决乡村基层卫生机构的投入保证”的建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全额保障。县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具体补助方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发展,激励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支出予以足额保障。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及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州、县(市)人民政府综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情况制定运行补偿标准”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80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同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的规定,各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属于各地财政事权,由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按照规定给予了补助。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属于各地财政保障范畴,应由各地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省级财政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继续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三、关于“对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2020年6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云办通〔2020〕37号),在文件第十一条“规范编制外人员管理中”,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须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管理编制内、外人员,实现同工同酬,并按规定为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有关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编制外人员在岗位管理、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编制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同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招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并承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察招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服务期限内不能调动,所需编制可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四、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养老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劳务费”的建议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87号)规定,一是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省级补助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二是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业务收支有结余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的职工福利基金(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后,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分配时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目前,全省各地已按要求落实了有关政策,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各地乡村医生待遇相关资金拨付及兑现情况进行了通报,督促各地按时按规定兑现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