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无障碍浏览

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5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13 15:38       浏览次数:

 

尹朝红委员

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大民族医药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第0503号),已交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分办,现将我委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省卫生健康委始终坚持推进民族医药协调发展,在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时,积极完善民族医药体系建设、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制剂研发,以及民族民间医药古籍文献、单方验方和特色诊疗技术挖掘整理研究等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各州(市)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研究细化完善本地区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7年,原省物价局 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7〕114号)第十四条明确:“鼓励民族医创新,授权各州市制定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对现行中医类未涵盖的傣、彝、藏等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州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设置规范,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编码后制定价格。

2020年,我委在全省开展了民族医诊疗项目工作调研,广泛听取民族地区有关部门意见。2021年组织专家对全省申报的民族医诊疗项目进行论证,39项新增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其中傣医项目13项通过论证。

下步,我们将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民族医药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族医药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