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智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狂犬疫苗采购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提案》(第120400523号),已交省卫生健康委主办,省公安厅、生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会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疫苗冷链配送和预防接种建设情况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疫苗储存运输冷链建设,特别是2019年、2020年分别投入8700余万元、1.99亿元对全省疫苗冷链系统进行补充更新,对疫苗追溯系统进行全面建设,重点强化州市以下,特别是乡镇、村级接种点冷链设备的补充更新,共补充更新医用冰箱1.06万台、冷藏箱2.46万个、温度监控仪1.25万个、备用发电机2258台,支持县级疾控中心采购条码扫描器290支、各疫苗接种单位普通扫码枪1.42万支,扫码出入库设备1万余台套,极大改善了我省疫苗冷链设备老化严重,疫苗可追溯系统设备缺乏的困局,为包括狂犬病疫苗在内的各类疫苗储运安全、疫苗从生产到接种全过程可追溯提供了设备设施的有效保障。为保障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建立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追溯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州市药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立联合工作小组,保障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为合理规划设置全省各地接种单位,减少疫苗冷链运输层级,进一步提高接种单位的服务效能,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云南省接种单位设置与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20年版)》(云卫疾控发〔202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规范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基层发〔2020〕5号),截至5月9日,我省的接种单位数已从2020年2月份的13621个整合压缩至目前3955个,实现疫苗可追溯信息系统覆盖。
二、关于狂犬病疫苗采购使用情况
狂犬病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细则规定,依托云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系统,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挂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疫苗采购系统网上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由于2018年发生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事件,我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了疫苗需求调查,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疫苗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疫苗需求,请求在国家层面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主要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之一,其市场份额约占20%左右,因被责令停产导致全国狂犬病疫苗供应整体处于紧平衡状态。国内其他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由于受疫苗批签发等原因影响,狂犬病疫苗产能不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导致多个省区市均出现疫苗短缺现象。据统计,我省2020年累计采购狂犬病疫苗531余万支,实际供货160万支,仅占30.13%,供需矛盾较为严重。另外,由于狂犬病疫苗使用上存在过度接种问题,疫苗滥用现象较为突出,进一步加剧疫苗短缺。
三、针对疫苗供应紧平衡采取的措施情况
尽管狂犬病疫苗属非免疫规划疫苗,供应主要受市场调节,但我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高度重视疫苗短缺问题,想方设法全力争取疫苗供应,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一是多次召开协调会,强化与各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力争相关企业尽可能增加我省狂犬病疫苗供应份额。二是尽早组织开展疫苗需求调查,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疫苗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疫苗需求,请求在国家层面上给予必要的倾斜支持。三是织各地较早通过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平台向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定购疫苗,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四是及时按程序增补多家疫苗生产企业的狂犬病疫苗列入云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扩大采购范围,目前已有8家企业的狂犬病疫苗供各地采购选用。五是省疾控中心对采购系统狂犬病疫苗采供信息数据进行监测和预警,对响应供应又未及时供苗的生产企业进行约谈或警告,协调生产企业供应疫苗。在疫苗供应上,省疾控中心根据各地的监测预警信息作出相应的调配管理,最大限度缓解重点地区用苗需求压力。六是在我省即将出台的《云南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进一步强化疫苗持有人的履约管理,对除因停产或者产能不足,县级疾控机构违反采购号提供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不能及时准确供应疫苗的,将取消疫苗次有人供应资格,停止其挂网品种在省级疫苗采购系统的采购供应活动,对包括狂犬病疫苗在内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持有人按合同履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保障疫苗采购供应的制度建设上迈出扎实步伐。七是每月通过采购系统数据梳理分析各县(市、区)狂犬病疫苗需求信息,及时与生产企业协商,要求狂苗生产企业尽可能在我省平衡供应疫苗,缓解省内部分县(市、区)狂苗供应紧缺的情况。八是加大狂犬病防治知识和合理使用狂犬病疫苗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不必要的疫苗接种。
四、关于狂犬病暴露处置情况
为规范全省狂犬病暴露处置和疫苗接种工作,2018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提出明确要求,每个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至少一家综合医院急诊科作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二级门诊,负责24小时提供狂犬病Ⅲ级及以上暴露的处置和狂犬病疫苗、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接种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1个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一级门诊,负责狂犬病Ⅱ级暴露及以下处置及接种狂犬病疫苗。各门诊应提供暴露前预防性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服务。同时,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在设施和人员配置、工作制度、工作指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我省强化疫情和犬伤情况的流行病学监测,省地方病防治所针对我省部分州、市也出现狂犬疫苗短缺或供应不足,使之犬伤门诊无法正常开展狂犬疫苗的接种服务等问题,于2020年6月印发《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工作函》,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我省狂犬病监测防控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同时举办“云南省狂犬病监测防控及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班”,负责对云南省16州(市)和重点县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协助各州(市)开展逐级培训;指导重点疫区县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提高各级狂犬病的监测防控技术水平。
五、关于犬只监测管理的情况
我省农业农村系统扎实开展狂犬病监测处置管理工作,自2015年以来持续提升全省狂犬病监测能力,一是组织对省、州、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开展狂犬病检测技术培训,截至2021年3月,我省129个兽医实验室已全部具备开展狂犬病血清学检测的能力,实施免疫抗体水平检测。二是将狂犬病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对狂犬病流行病学调查、免疫处置等工作,监测范围覆盖了规模场、散养户和市场等各个环节。全省累计完成了4520份病原学样品的监测,累计完成了15183份血清抗体监测,狂犬病疫苗抗体合格率逐年上升。三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指导并协助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扑杀、消毒等疫情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四是加强犬只免疫及宣传工作。目前我省共有1410个乡镇(街道)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392家动物诊疗机构,已有20%以上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和动物诊疗机构具备犬只狂犬病免疫条件及设施,可便利的为公众或企业饲养的犬只提供狂犬病免疫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讲座等方式,全面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狂犬病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引导养犬者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狂犬病防治。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高度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帮助我们改进和完善工作。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采纳并积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