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新中心建设项目财务行为,加强新中心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中心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心的有关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究实效的原则;加强预算审核,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核算管理,及时、完整、准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建设项目财务状况;加强对建设项目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计财部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财务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组织筹集建设项目资金;配合新建办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按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使用计划和合同定期支付建设资金;组织编报年度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组织有关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新建办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建设总项目投资计划、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概预算,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建设项目资金;定期收集、汇总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项目资料;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支付手续,控制费用性支出,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负责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配合综保部和计财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三)综保部负责已交付使用资产的验收、入账及实物管理工作。
(四)纪审办负责组织对中心建设项目造价进行审计;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负责对建设项目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是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中心自筹资金。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预算管理的原则。建设项目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及工程概预算开支,凡未纳入预算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拨入与使用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对资金未落实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原则上不予支付。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根据中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心党委会研究决定,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待立项批复后按计划实施。
(二)建设项目预算由新建办组织编制,计财部配合完成。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总投资规模、标准和允许范围以内。
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招标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采购预算。
第六条 建设项目支付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根据现场实物进度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及进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根据合同和《新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投资控制(二)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有关要求,按以下程序支付:
1.承包方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量计量表,列出当月的工程量清单(预付款按合同约定金额),提交支付申请表、申请书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理公司审核。
2.监理公司审核完毕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经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3.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完毕,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新建办审核。
4.新建办审核完毕,根据中心有关制度要求提交经费申请,持审批完的经费请示单、报销单、支付申请表(承包方)、工程量计量表(承包方)、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公司)及有关原始凭证到计财部办理资金支付。
5.涉及增减变更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根据增减变更金额,按中心程序审批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结算款按照合同,符合竣工决算条件的,经过工程造价审核、财务竣工决算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等,由新建办按照中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支付。
(二)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程序逐级审批。
(三)建设项目造价审计资金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计、跟踪服务费等有关造价咨询费用。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填写支付申请书,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中心纪审办审核。
(四)购入建设项目使用设备时(未包含在总承包合同),按照购入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设备安装完毕,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设备投资成本(含设备安装工程成本和分摊的待摊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2.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按照有关成本,列入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等。
(五)对已列入预算的新中心建设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审计费、其他支出等,按照中心经费审批流程,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审批完成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持审批完的经费请示单、申请表及有关原始凭证到计财部办理资金支付。
(六)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
1.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 非法收费和摊派。
4.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七)原则上对所有参建单位不予办理借款事项。
(八)计财部应会同新建办、纪审办在施工期间定期与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工程造价公司核对账目,分析工程用款情况。保证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建设项目保修金
保修金是指中心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施工单位在其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质保期间,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内容和保修责任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在保修范围内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全部整改完成且该工程项目完成中心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最终审计后,向新建办提交退还保修金的申请。按中心审批流程支付。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中心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有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管理费。
(二)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并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算,分年度据实列支。
(三)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建设项目管理费在项目申报至项目交付使用期间发生,一般情况下不能超支。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中心审批同意。
第九条 其他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工具器具等)
建设项目购置的其他资产按照中心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按照《新中心建设项目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验收后,完成工程造价审核,根据造价报告、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竣工决算审核。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计财部、新建办、纪审办、综保部等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清理核查工作。清理核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目核对及调整、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在建设项目竣工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后,纪审办组织完成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工作,待项目工程造价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由计财部负责组织完成,纪审办负责聘请专门中介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新建办、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财务凭证、账簿;其他有关资料。
(四)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地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五)新建办和综保部应及时办理资产的竣工验收移交和入账工作。若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按决算数入账;若总项目未竣工,单项已竣工,已投入使用,无法进行整个项目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竣工决算的,已完成审计的单项项目按审计金额入账,未完成审计的项目按财务账面金额暂估入账。
第十一条 计财部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新建办应围绕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分析、跟踪,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照新中心建设项目监督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会同计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