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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1 10:20       浏览次数: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人社厅等3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短期目标。到2020年底,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阶段目标。到2035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三、《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四、如何确定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类型?

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在岗乡村医生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乡管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实施“乡管村用”并且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六、在岗乡村医生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应积极引导乡村医生选择不低于3000元/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完成缴费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

七、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在岗乡村医生参保和离岗乡村医生退出的问题?

2020年1月1日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以及2020年1月1日前达到各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按各地已出台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后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各地应综合考虑已制定的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标准和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待遇差距,设置一定时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本意见中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与各地已制定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可以并行,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使用一次性离岗生活补助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退出后的待遇落实。

八、省级对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有什么保障措施?

省级对各地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不得直接用于发放乡村医生个人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服务半径、工作条件等因素,并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地要统筹省级财政新增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优先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九、《实施意见》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实施方案应在省级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制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