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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6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8 09:48       浏览次数:

杨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编制管理的建议》(第120300666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将乡村医生纳入编制管理问题

针对委员提出将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问题,我委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和意见征询,从政策咨询和征询意见的答复情况和当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看,目前将乡村医生纳入在职在编人员管理的难度很大。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的方式完成。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中已作出规定,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二是村医不符合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和管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纳入编制管理的必须是经过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编制部门认为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卫生室属于村委会管理范畴,不符合编制范围。三是空编减编要求越来越严。根据中央财政供养只增不减的要求,自2013年开始,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突破2012年底的本地区事业编制数。此后,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对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我省情况来看,在当前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的背景下,将上述近4.9万名村医全部纳入事业编制条件尚不具备。

目前,我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准入。《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新进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三、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进一步明确,新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准入,并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2019416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基层发〔20193号),从2019年起,全省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予以补助。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826号),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进一步拓宽了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

二、关于加强乡村医生规范教育问题

(一)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培训项目

2018年起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人才培养培训)能力提升项目要求,对包括骨干乡村医生、村卫生室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内的基层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重点针对基层实际操作技能,适宜技术,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整治和管理,中医药服务技术,常见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培训。20182019两年共培训乡村医生8060人,2020年拟培训乡村医生506人。与善小基金会合作,对深度贫困地区村医进行“德技双馨”技能培训。

(二)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提升工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明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019年起,我省开展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提升,分年度分年龄段按比例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对于55岁以上的不开展学历提升,通过满60岁离岗退休自动消减;不满55岁的人员进行学历提升,分两年开展培训,通过培训不满55岁的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关于建立乡村医生职称评定体系

目前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和我省相关职称申报管理要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申报评审,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技术,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激励作用。2016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改革完善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制定出台《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云人社发〔2016107号)和《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一是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的限制。编内编外人员、公立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含乡村医生)在职称评审中,全部一视同仁。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等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条件,均可不受国籍、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自愿进行申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是采取分类指导评价的办法。对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不同的平台、不同的准入要求,专门制定基层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审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降低基层人员的准入条件,突出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并将评审权下放各州市组织评审,鼓励人才长期服务基层,稳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目前,我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按《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取得资格全省有效;也可按《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得资格仅限乡镇卫生院有效。

2020年,我省将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通过完善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通过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新的目标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我们将深入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继续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牢记使命、不负重托,立足本职、踏实工作,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随着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将会相继出台,通过各项保障配套性政策和措施,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认真做好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