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的提案》(第12030038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问题
2013年以来,省政府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列为十件惠民实事之一,省级财政下达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9.28亿元,用于支持全省525个乡镇卫生院和3856个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13450个村卫生室均已达到建制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以上(含60㎡),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至少配备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诊查床等基本医疗设备;至少有1名人员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贫困退出标准。我委还鼓励各地对已实现标准化建设的村卫生室进行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水平。要求规划新建的村卫生室要统筹考虑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后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医务人员流动、农村居民卫生健康需求等方面因素,将生活用房纳入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总体规划布局一并建设。新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鼓励单独设立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和中医诊室等。
二、关于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完善退出机制问题
针对委员提出将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问题,我委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和意见征询,从政策咨询和征询意见的答复情况和当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看,目前将乡村医生纳入在职在编人员管理的难度很大。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的方式完成。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中已作出规定,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二是村医不符合核编范围。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和管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纳入编制管理的必须是经过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编制部门认为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卫生室属于村委会管理范畴,不符合编制范围。三是空编减编要求越来越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省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中央核定数,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切实加强审核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部门认为,如果将我省全省村医纳入事业编制,全省将净增加4万多名事业编制,既不符合中央和省关于编制的规定,同时也将极大增加全省各级财政负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已明确: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6月16日,我省制定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第二十六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中,明确了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020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500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省级补助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责任单位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三、关于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问题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委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落实财政对村医的专项补助。从2020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提标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二是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74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逐渐下沉到基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原则上在一个乡镇区域内,将40%左右的工作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三是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省财政厅每年筹措资金约2.55亿元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实行“以奖代补”,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医收入水平不降低。我委还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数量和销售额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45%”,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使用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基础上,还可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配备使用45%的非基本药物,不仅满足了广大农村居民基本用药需求,也促进和保障了乡村医生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和诊疗收入的提高。四是认真执行一般诊疗服务收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稳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水平。五是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对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根据签约服务人数和质量进行相应补助。六是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全科医生,可按规定享受每人每月300-500元的补助。
我委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相关补助经费拨付情况,多次对各州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等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对没有及时拨付乡村医生相关补助资金的州市县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各州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关于提高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问题
我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新进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三、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进一步明确,新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准入,并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
五、关于加强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和培训问题
(一)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培训项目
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人才培养培训)能力提升项目要求,对包括骨干乡村医生、村卫生室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内的基层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重点针对基层实际操作技能,适宜技术,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整治和管理,中医药服务技术,常见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培训。2018、2019两年共培训乡村医生8060人,2020年拟培训乡村医生506人。与善小基金会合作,对深度贫困地区村医进行“德技双馨”技能培训。
(二)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提升工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明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019年起,我省开展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历提升工程,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提升,分年度分年龄段按比例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对于55岁以上的不开展学历提升,通过满60岁离岗退休自动消减;不满55岁的人员进行学历提升,分两年开展培训,通过培训不满55岁的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实施乡管村用,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2019年我委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现以机构、业务、人员、药械、信息平台、财务、绩效考核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并将《云南省村卫生室管理制度(试行)》作为附件下发各地,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力求做到依法执业、作息严格、环境卫生、着装整洁、服务热情、管理有序、工作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做好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一是我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对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面已出台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二是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继续支持开展实施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培养项目等,采取依托各地医学院校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训、培养,着力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助力健康扶贫和健康云南建设;三是积极协调沟通省医疗保障局,从省级层面进行研究,争取制定出台加强基本医保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给予支持支撑的有关政策,提高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和医保报销支付标准,明确医保资金总额控制下的门诊统筹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倾斜的政策。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看病就医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为提升乡村医生的执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从2020年起,云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每年遴选50名乡村医生,由省政府给予专项奖励并颁发证书,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通过综合施策,我省将全面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有效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推动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有效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将进一步织密布牢。
2020年,我省将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通过完善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通过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新的目标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我们将深入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继续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牢记使命、不负重托,立足本职、踏实工作,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随着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将会相继出台,通过各项保障配套性政策和措施,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认真做好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