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红燕等4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是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发展基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和柱石,还是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力军,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为“健康守门人”。长期以来,我省乡村医生承担着全省农村居民计划免疫规划、传染病筛查报告、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服务工作,是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责任人。
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基层,情系百姓,服务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服务水平提高,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提高改善待遇以及建立完善养老保障政策制度等方面制定下发了若干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了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全省各地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得到了显著加强和长足发展,为保障我省农村居民健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在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制度方面我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已明确: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各地要切实保障退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乡村医生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
2020年6月16日,我省制定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第二十六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中,明确了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2020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平均500元,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省级补助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责任单位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2020年7月17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卫基层发〔2020〕3号),到2020年底,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2035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具体实施内容: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各地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参保标准和参保档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乡管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乡管村用”并且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应积极引导乡村医生选择不低于3000元/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完成缴费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年满60周岁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离岗乡村医生。统筹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和过渡期内乡村医生退出问题。2020年1月1日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以及2020年1月1日前达到各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按各地已出台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后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各地应综合考虑已制定的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标准和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待遇差距,设置一定时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本意见中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与各地已制定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可以并行,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使用一次性离岗生活补助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退出后的待遇落实。
(四)资金保障。省级对各地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不得直接用于发放乡村医生个人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服务半径、工作条件等因素,并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地要统筹省级财政新增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优先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据了解,随着我省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卫基层发〔2020〕3号)的制定出台,云南省也成为了全国范围内以省级为单位对乡村医生参保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和财政给予保障的首家省份。
二、下一步我省在继续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我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做好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工作:一是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对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提高改善待遇方面已出台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继续支持开展实施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培养项目等,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助力健康扶贫和健康云南建设;三是自2020年起,我省将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通过完善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通过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为提升乡村医生的执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从2020年起,云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每年遴选50名乡村医生,由省政府给予专项奖励并颁发证书,省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通过综合施策,我省将全面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有效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推动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有效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将进一步织密布牢。
新的目标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我们将深入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继续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牢记使命、不负重托,立足本职、踏实工作,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认真做好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的各项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