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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JY10001303024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8 09:12       浏览次数:

马美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扶助基金的建议》(第JY10001303057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扶助基金的情况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国家和我省都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政策,从一次性奖励、教育奖学金、升学加分、养老生活补助、城乡医保等全方位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也给予了相应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外,也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健康扶贫等相关扶贫政策。我们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扶助基金,创新融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工作。

二、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情况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我省已建立一系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建立了补助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面对60岁以上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主要面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少生快富”工作主要面对边境地区可生育三孩但主动放弃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及双女家庭;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主要面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及双女家庭。此外,还有专门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对计生失独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计生失独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承担费用全额补助;对49岁以上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政策。

为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财政部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明确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这一要求,2018年全国对特别扶助金进行了一次统一调整。按照资金承担比例的要求,云南省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的,除中央财政外,省级财政对各地分类分档给予补助。由于我省各级财政都较为困难,特别扶助标准一直按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财力状况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加大投入、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适时提高各项奖励扶助金标准。

三、关于扩展计划生育家庭商业保险项目的情况

为解决失独家庭在医疗护理方面的困难,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省计生协于2019年起创新开展了失独家庭父母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工作。

在下步工作中,我委将结合代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委工作和财力状况,积极支持省计生协继续扩展计划生育家庭商业保险项目。

四、关于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和婴幼儿进入养老(医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情况

2014年,原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联合转发了国家五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云人口发〔201424号),对计生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按照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对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2016830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1号),要求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201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提出加快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步伐,重点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先保障失独家庭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2018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老年人的救助帮扶。20203月,制定出台《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民养老〔20207号),提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以及失独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由于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未建立公立托育机构,因此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婴幼儿进入婴幼儿照护机构暂不可行,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