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现有资源达到医养结合的建议》(第0130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养结合推进情况
2019年,云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692万左右,占总人口比重为14.24%,比2010年上升了3.17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口473.7万,占总人口比重为9.75%,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数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大幅增加,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群体不断增大,我省老年健康服务面临新的挑战。为切实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后顾之忧,2016年,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推动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2016年以来,将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申报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确定昆明市官渡区、安宁市等19个县(市、区)和单位为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开展了107个州市级和县级试点,形成了国家级试点引领带动,省、市、县三级试点协同跟进的推进机制,在全省总结推广了昆明“三体一式一型”医养结合模式、陆良县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文山州德惠老年病专科医院民办公助加快医养结合发展、大理州南山养老院以医带养、以养促医等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了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在推动医养结合中,我省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医养结合政策,在探索中积累经验,在解决问题中谋求发展,医养结合机构总数达到96家,极大丰富了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内涵,基本形成医养结合多维度发展、多元化供给格局,为全省织密老年人健康养老保障网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关于医养结合的推进思路及举措
经过“十三五”几年的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办老龄发〔2019〕60号),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医养结合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具体思路和举措,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下步,我们将协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履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职能职责,加大医养结合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在统筹整合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现有资源上下功夫,在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结合能力上出实招,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省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夯实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基础。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鼓励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二)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鼓励社会办医养康养连锁机构入驻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标准设立护理站。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
(三)增强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一是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支持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有意愿的三甲医院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引导三级医院优化科室设置,增强老年病诊疗能力。二是加强卫生健康、民政等省级部门密切合作,促使医疗、养老等政策有效衔接,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完善医疗、居家养老布局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有效推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发展。
(四)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推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创新发展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智慧网络平台和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康复照料、紧急救护、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精神慰藉等服务,提升居家养老质量。
(五)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制定我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推动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