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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78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8 08:55       浏览次数:

洪云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提案》(第12030078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衔接到中医师承教育模式情况

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深入推进毕业后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发挥师承教育在毕业后教育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毕业后教育制度。计划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特色优势建设,强化中医住院医师中医思维培养,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逐步建立并规范以传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提升中医医师专科诊疗能力与水平为主要内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下步,我省将认真按照国家的要求,推动将师承教育融入到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充分发挥师承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着重加强中医药人员的中医思维、中医经典理论培养,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的临床诊疗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中医医术专长考核工作情况

2017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条件、组织管理、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确保考核工作程序、方式等统一规范。此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有关工作,对考核工作细节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我省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卫规〔20182号)并报国家备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2019年,我省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试点工作,选择了部分病种进行试点考核,在中央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了考核工作经费。

按照国家现行《办法》规定: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州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国家之所以将初审、复审工作交由县、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就是因为州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尤其是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更加了解当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基本情况,需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把好第一道关口,做好报考前的审核工作,真正把在当地群众公认、医疗技术安全有效的人员推荐出来,通过考核赋予其合法的行医资质,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以“医德高尚仁心、医术确有专长、实际看病人数、老百姓口碑、医疗风险安全”等作为评判的重要条件,这确实是考核工作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国家和省开展此项工作始终坚持的标准和要求。关于您提出的将考核的评判和打分权下放到各州市的意见,我们会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争取国家支持逐步实现考核工作权限下放;待考核工作下发各州市后,切实需要各级政府财政给予预算资金支持。

在下步的考核工作中,我们已计划将傣医、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工作委托州市组织实施。

三、关于将中医(专长)医师注册执业的诊所纳入医保报销管理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23号)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准入、退出、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根据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中医(专长)医师注册执业的诊所可按正常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