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聘用编外人员的建议》(第12030073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镇卫生院编制外人员的管理情况
2020年6月16日,我省制定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第十一条规范编制外人员管理中,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编制外人员须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管理编制内、外人员,实现同工同酬,并按规定为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有关经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编制外人员在岗位管理、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编制内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同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二、关于乡镇卫生院编制外人员纳入编制及保障情况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时补齐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执业医师缺口。在2020年出台的《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招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并承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察招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服务期限内不能调动,所需编制可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同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三、关于着力解决乡镇卫生院“招人难”方面的情况
为妥善解决我省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人才短缺、招聘困难的问题,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乡镇卫生院“招人难”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17〕51号),明确了各地对在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时的招聘条件(专业、学历、年龄)和招聘程序(开考比例、免笔试)以及招聘方式(直聘)、招聘后用人单位与所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最低服务期等方面均做出了放宽和倾斜的规定。
四、关于大幅倾斜增加招聘计划的情况
2020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大幅增加名额面向全国开展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工作方案》,专项招聘全省基础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共计42870名,招聘计划较往年大幅增长,其中,招聘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10000名(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较原计划增加了6500名。同时,充分用好用足各类优惠政策,对部分地区、岗位和人员给予8个方面的政策倾斜,这次专项招聘工作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政策都达到了历史之最,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和重视。
五、关于建立完善全科定向培养机制的情况
2018年,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逐步解决基层全科医生紧缺和无执业医师等问题,实现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助理)医师。截至2020年6月,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人员共241人(其中西医209人、中医32人),已经全部补充到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工作。通过全科定向培养机制的建立完善,进一步夯实了我省基层乡镇卫生院的人才队伍。
六、关于开展基层卫生人才评审评价的情况
我省十分重视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评价问题,在政策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和照顾:第一,在申报职称时,对基层实行免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倾斜政策;第二,放宽职称评审条件,我省2016年修订的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条件中,已明确对基层卫生人才根据其工作特点,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只需提供病案分析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第三,放宽岗位数额限制,对乡镇单位的卫生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四,建立乡镇有效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价制度,从2016起对在乡镇工作的卫生人才,实行乡镇有效的基层高级职称评价制度,在申报时放宽学历要求,评价时进一步放宽条件,突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危急重症与疑难病例的鉴别诊断、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力,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
七、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待遇,吸引优秀医疗卫生才扎根基层为人民服务,我委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9年7月向全省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在薪酬方面我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第一,明确可以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第二,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一步扩大自主分配权;第三,提高全科医生岗位的吸引力,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时,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结合艰苦边远、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对全科医生按照每月30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第四,进一步完善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以上政策措施,多措并举,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新的目标赋予我们新的使命,我们将深入贯彻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继续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牢记使命、不负重托,立足本职、踏实工作,为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随着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将会相继出台,通过各项保障配套性政策和措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队伍建设和发展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认真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以上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