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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6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28 08:49       浏览次数:

尹朝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应当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提案》(第12030062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和措施,全省乡镇卫生院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得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结构进一步优化,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完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一、关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情况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43号),我省从201411日起,对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及省、州(市)、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会办答复意见,设立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主要是解决乡镇工作人员受到机构规格、职数和岗位的限制,晋升通道狭窄,导致乡镇工作人员收入水平较低,造成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失突出的问题。我省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实施范围,强调的是乡镇“在编”和“在岗”两个条件,对于编制不在乡(镇、街道)或者不在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不予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因此“在编”和“在岗”两个条件由各地基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政策,既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乡镇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同时为了避免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失,站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我们认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应当享受乡镇工作岗位补贴,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到“栓心留人”,就要切实保障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和收入水平,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岗位吸引力,提升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形成政策和制度上的合力,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搭建一个留得住、用得上、有保障、能发展的舞台。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区)级各有关部门应真正认识人才队伍建设是加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键所在。我省基层卫生最大的短板是人才短缺、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基层“能力不足”表现在没有好医生;基层“活力不够”在于激励不到位,其实质是政策制定方、管理方对基层卫生人才的定位太低,陷入了低学历、低水平、低待遇的恶性循环,形成“下不来、留不住、用不上”的怪圈。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诊疗能力、群众信任并可选择的高素质基层卫生队伍,就必须有合理的薪酬待遇和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作为支撑,要让在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真正看到有希望,必须精准施策。

首先,要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收入待遇。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和健康大会、李克强总理在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国家颁布的《“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中均强调要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全省各地应以此为契机,尽快做大基层绩效工资总量,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采取设立特岗、年薪制、特别津贴等多种方式,提高骨干人员待遇,增强基层岗位吸引力。其次,要拓展基层职业发展空间。基层与大医院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不是能力不同,同级别医师法律也赋予同等的执业权利义务。要他们发挥健康守门人作用,理应授予相应的首诊、转诊、择医、医保支付控费等卫生资源的基本分配权利,对于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给予同等的技术、辅助检查等准入,实施同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间同病情治疗方案一致、用药目录一致、劳务技术服务项目价格一致、医保补偿标准一致。只有这样,基层医生才会感到职业有发展、服务有价值、岗位有尊严。第三,基层卫生优秀骨干人才定位要高。按照同质化要求,壮大基层卫生队伍总量。现阶段,要对基层现有医务人员通过加强培训、务实进修,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利用外援,通过县乡一体化和对口帮扶,制定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医院的专科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加快补充,探索县管乡用、加大社会招聘和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渠道,不断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二、关于在加强和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情况

2020616日,我省制定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明确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时补齐包括乡镇卫生院在内的执业医师缺口。明确规定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招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并承诺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考察招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人员。服务期限内不能调动,所需编制可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制外人员),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同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党委、政府。

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的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优化职称评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侧重评价临床诊疗能力和服务质量,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报考(申报)职称资格可提前1年。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考核认定为基层有效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的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落实生活补助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具有中级职称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予发放,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或退休离岗的停止发放。经费由州(市)、县(市、区)财政保障,各地生活补助落实情况,与省对下有关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的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按照“两个允许”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业务收支有结余的,在提取不高于当年医疗收入1%的医疗风险基金、10%的职工福利基金(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后,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分配时向关键岗位和骨干人员倾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人员薪酬分配。

在《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逐步实现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助理)医师。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全科医生,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通过考试的直接聘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单列“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结合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对全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的补贴。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努力,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进一步完善乡镇工作补贴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和相关待遇落实,积极认真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的各项有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以上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