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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14:35       浏览次数: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单位:

《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为进一步明确备案流程、理清工作关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接收。

二、备案程序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备案材料送达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137号一楼)。

(二)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有缺漏的,通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补齐;材料齐全的,送交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回执(一式三份,职业健康处、行政审批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执一份)上加盖“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专用章”。

(四)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每月汇总一次备案机构信息,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五)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通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备案回执送交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七)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凭备案回执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备案信息。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负责指导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材料的接件和发件工作,负责在省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备案信息。

(二)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按照相关流程完成备案工作并公布有关备案信息。

(三)各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备案信息。

(四)各州市卫生健康委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指定职业病诊断医院和职业病鉴定及体检机构的通知》中指定承担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尽快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履行备案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商开世  0871-63109556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