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是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局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处室局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领导成员,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机关、直属联系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五)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年度预决算报告;
(六)卫生健康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七)领导信箱及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局为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局进行保密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司处室局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云南省保密局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发布(网址为http://ynswsjkw.yn.gov.cn/wjwWebsite/web/index),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九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局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局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承办各处室局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属性,并由主要负责人核签。经承办处室局校对无误后,按办文有关程序公开。
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承办处室局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由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省健发中心。
省健发中心应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目录,按照信息公开的统一格式,在相应栏目中及时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是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及时交办。负责答复的处室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局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处室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理处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三十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月通报更新制度,由省健发中心于每月25日前,向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相关情况;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