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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9-12-30 17:44       浏览次数:

某县某镇某养生馆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美容场所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18年7月,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某县某镇某养生馆时发现:某县某镇某养生馆于2018年4月18日-7月10日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美容场所经营活动。施甸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某县某镇某养生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陆佰(¥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