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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 12020038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10 11:03       浏览次数:

杨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低保户纳入享受<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政策人员范围的建议》已交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共同办理。首先对您一直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康扶贫属于是精准扶贫的一个方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在是扶贫硬骨头的主攻方向。健康扶贫是我省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工作,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省卫生健康委会同会办厅局经认真研究,现对提案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作为我省健康扶贫工作的基本遵循。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中,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要求,主要目标是实现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全省253.91农村低保对象中,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148.59万人群,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落实医疗保障政策。

为妥善解决好农村低保等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其它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发的《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中,要求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逐步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有关医疗保障标准较之前进一步大幅提高。

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含少数民族低保人口在内的农村低保人口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过渡到三部委联发《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上来,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上述困难人群医疗保障待遇。

以上为本次提案的答复意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卫生健康工作和健康扶贫工作,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渊0871-6719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