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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049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31 15:29       浏览次数:

杨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药品集中采购加强监管的建议》,已交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分办。提案中提到的关于部分药低价中标,药品经营企业不按中标价供货、私自提高购买价格,医疗机构只能线下采购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情况约谈制度(试行)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公管〔2018〕33号)。《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正常供货情况约谈制度(试行)》中规定,对药品交易过程中,不执行中标价格、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配送、不及时配送、网外交易等不正常情况,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进行约谈,对药品采购部门进行回访,核查约谈后的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并形成约谈记录。省采购出让中心将拒不整改的企业,按职责分工交相关部门调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试行)》中规定,在集中采购、配送及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和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交互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予以公开,对已公示违法违规供货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取消该企业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根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我委承担的药品招标采购与监督的职能职责已交新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对此,我委将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做好药品招标采购与监督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省医药事业的发展。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锐,0871-6717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