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建议》已交由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协办,现答复如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修订为《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对中医药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对健全中医药发展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颁布实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在云南的深入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中医药强省战略的推进实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助推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2017年9月26日上午,省卫生计生牵头召开了《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法制办等10个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再次修订《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进行研究论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非常有必要,并对下一步修订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经省卫生计生委积极申报,《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项目已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8-2022年立法规划项目。本次修法立项拟根据“相衔接、重促进、促规范、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紧围绕我省中医药事业、中药产业发展需要以及目前制约我省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并修订相应条款,为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并着力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发展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二是加强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加强中药保护与发展;三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四是强化监管,预防医疗安全风险。
目前,条例修订工作已完成省内外调研和政策梳理研究,下一步将按照立法计划的进程要求积极推进。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