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玲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建议》(第0038号)已交我委办理,经与云南省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的比例给予编制,按编制给予资金保障,并将此项内容作为医院考核的核心条款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的规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是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我省历来重视包含药学在内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2007年以来,我省印发《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和《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同时要求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得低于总编制的95%,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所占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额90%。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在编制内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从2017年底统计数据看,全省卫生类事业编制达156100多名,实有在编人员140800多名,空编15300名。医疗机构可以在现有编制总量内,逐步调整优化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占比不断趋于合理。
在按编制给予资金保障方面,根据中央和我省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精神,逐步建立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一级事权一级支出责任。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金保障任务属于同级政府事权,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目前,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正在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包括医院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都将不断规范和完善。
二、关于“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给予资金保障,提升专业技能,切实发挥药师作用的建议”
2016年4月,我委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7号)和《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文件,对申报卫生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强化了药学等相关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
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给予资金保障方面,现阶段,省财政厅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建机制、强基层、促流动、推领军”的思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住院(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培养、特设全科医生计划等工作。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卫生人才培养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完善资金投入政策,推动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
感谢你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