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无障碍浏览

对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201000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07 15:15       浏览次数:

李卫东委员:

你提出的《将新增为云南省医保的36个民族药列入云南省基药目录的提案》(第120100001号)已交我委办理,经与云南省公共交易管理局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

现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医保药品目录2010版》)。国家给我省的增补品种名额乙类药品243个,这243个品种包括云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品种,以及上一版医保目录保留品种。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文件要求,在原城镇居民医保用药和原新农合用药的基础上,兼顾各县新农合增补的药品合并后形成了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共计2888个药品。实行分级管理和使用。目前,药品分级使用情况为:省州市级2307个药品,县级2491个药品,乡级1482个药品,村级766个药品。品种数量总体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需求。

二、关于进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的问题

国家基本药物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等原则来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各地执行卫生部发布的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共520个品种。我省于2010年分两批共增补166个补充药品,其中60%以上为我省生产企业可生产的品种,省内有特色、优势的品种基本已进入目录。2013年,经省补充药品遴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我省暂缓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增补工作。2014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允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同时,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目前,我省已经不再对省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增补。

为促进双向诊疗分级诊疗,做好与公立医院的衔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6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我委出台《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中,选择配备使用不得超过基本药物(含云南省补充药品)品种数和销售额45%的非基本药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发补充通知,明确选择配备使用不得超过基本药物(含云南省补充药品)品种数和销售额45%的非基本药物政策可适用于村卫生室。基层用药有了更多的选择。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我委也通过各种方式,将本省优秀药品品种向国家推荐。今后,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我委将一如既往,推荐支持本省优秀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匡德志 0871-6719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