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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06 15:56       浏览次数:

何雪峰委员:

非常感谢对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建议》,已交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对‘医养结合’试点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的建议

按照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云南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各州市根据实际选取试点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目前,已遴选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3个国家级试点和19个省级试点,其中玉溪峨山县和元江县为省级试点。2018年,在省级财力有限、扶贫压力大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在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医养结合”省级试点补助资金和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实施新家庭计划经费158.84万元,其中玉溪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经费补助了6万元,以此激励试点县切实推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养结合”的要求,结合各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医养结合”这项民生工程。

二、关于“制定各种配套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医养结合各项工作”的建议

(一)我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中确定了医养结合的目标和工作任务,《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中,强化了医养结合的工作任务,对医养结合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加大。今年,省卫生计生委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4个部门印发了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实施意见》(云卫家庭发〔2018〕2号),为维护老年人的健康功能,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等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持。围绕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的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决定抢抓机遇,发挥云南区位、环境、资源优势,以基因检测、细胞治疗、康复保健、健康管理等建设为重点,着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二)有效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良性有序发展,切实减轻“医养结合”机构的负担。省财政厅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据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等。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2015年以来,云南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社会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每张床每年给予不少于600元运营补助。2017年10月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高了社会力量新办医养结合机构的补助标准,明确了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1000元补助。2015年以来,对58家社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建设补助经费为3809.61万元,59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总投入81122万元。

三、关于“社保部门出台对贫困户、残疾人、老年人的养老费用方面给予报销的政策”的建议

一是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切实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省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建立符合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送审稿),待会签完毕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是对困难人员医疗政策倾斜。我省城镇职工医保对7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起付线降低减半,取消乙类药、特殊检查先自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城乡居民医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立了四重保障制度,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倾斜: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全额纳入报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20个百分点等优惠政策。对残疾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民政资助参保政策,不同程度减轻了弱势群体的参保和就医负担。

三是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人工辅助通便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办〔2017〕5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种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70号),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20种康复项目以及15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四、关于“加强医养结合工作业务培训和指导”的建议

(一)自2016年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以来,国家和省每年都举办1-2期医养结合培训和工作试点推进会,采取专家授课、经验交流、实地参观学习、以会代训等方式,对试点地区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条件上给予倾斜,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县乡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三)积极开展护理人员培训。为加强我省临床专科护士队伍建设,形成规范化的专科护理岗位人员培训体系,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云南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2-2015 年)》及《云南省专科护士培训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专科护士培训需求,我委自2014年即开展了专科护士培训计划,并确定了10个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其中涉及老年人的有糖尿病专业、急诊急救专业、肿瘤专业、重症监护专业、静脉治疗专业等。截至目前,10个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已培训相关专业护士4000余人。

民政厅每年举办养老护理人员培训,除自己组织师资培训外,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如云南省老年护理协会等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护理人员参加的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2017年,共培训养老护理员1.1万多人次,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万人次。

另外,我委杨洋主任作为全国政协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统一管理》的提案,要求将养老护理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解决养老护理人员待遇问题。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医养结合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医养结合相关配套文件,明晰医养结合机构收费标准设定等问题;加大对试点地区的经费投入;加强对试点县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整合资源,有效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同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红梅,0871-6719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