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鸿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建议》,已交由我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
近年来,中央领导对支持发展中医药作出了一系列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指导各地中医药发展。2017年,《中医药》颁布实施,进一步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的中医药事业步入了快速发展期,在服务体系、人才队伍、服务能力、科研创新、文化宣传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10年,《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下发以后,我们及时转发文件并积极指导各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开展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工作,各地也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也成为了全省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诊所的许可条件及审批标准的建议”。
2017年12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已废止了《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文件。
经咨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回复意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诊所的许可条件及审批标准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法人形式举办中医诊所。下步,省卫生计生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指导各地按照规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诊所。
二、关于“明确以零售连锁药店为主体,并以连锁药店名义进行备案申请,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药店经营范围合法开展备案核准的诊疗项目的建议”。
目前,国家和我省现行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规定中,未明确对以连锁药店名义举办中医诊所进行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意见明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根据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是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近年来国家不断要求要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以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国家虽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诊所,但开办药店和中医诊所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目前无法通过增加药店经营范围途径来开展诊疗服务。
三、关于“加快相关政策落地、实施细则的推进,尽量简化备案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为开办企业提供便利的建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将中医诊所设置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中医诊所设置的办理流程。《备案办法》实施后,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印发了《云南省卫生计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工作。同时,在2018年全省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再次对各地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工作进行了重申。
针对您提出的目前各地存在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促指导和政策解读培训,推进各地尽快落实执行,最大限度地为举办企业提供便利。关于以连锁药店名义申请备案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将积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争取国家统一出台支持政策或授权省级制定相关政策。
感谢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申时东,0871-67195135)